中新社北京二月一日電(記者 曾利明)從今天起,中國內地正式施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聽證規則(試行)》,受到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可申請舉行聽證。
承擔著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審批和相關行政執法職責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近年來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案件數量逐年上升。為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加強和規范聽證工作,該聽證規則明確:
承辦部門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決定,吊銷許可證或者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行政處罰決定,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決定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舉行聽證的行政處罰之前,應告知當事人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如果要求舉行聽證,應在聽證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承辦部門申請聽證;行政處罰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在聽證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承辦部門申請聽證。承辦部門應于收到聽證申請二日內通知法制部門并移交全部案卷材料,法制部門在收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聽證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應組織聽證,并在舉行聽證會七日前送達聽證通知書。
此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還可就起草、修訂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規;起草過程中有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以及在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決策前,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稱,施行這一規則,旨在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立法、行政決策等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他表示,聽證將遵循公開、公正、便民和效率四大原則進行。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一律公開舉行,允許群眾旁聽、記者采訪。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也可以在聽證中陳述主張和理由,提出證據,進行申辯和質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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