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中國銀監會在深入調查研究銀行業金融機構行政審批工作的實際情況,梳理整合現行有關市場準入管理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總結行政審批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近日發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4部行政規章,將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4部行政許可實施規章,適用對象為任何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請中資商業銀行、外資金融機構和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許可的事項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金融機構及合作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共6章37條,分為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決定與送達、公示、附則等六部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3部規章對中資商業銀行、外資金融機構、合作金融機構的行政許可事項、條件、適用的操作流程和期限等做了明確規定。此外,為配合4部規章的實施,銀監會還將通過其網站公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
銀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銀監會行政許可實施規章的發布實施,對于進一步規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許可行為,增強監管透明度,提高服務質量和監管效率,切實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發展,將會起到積極作用。(銀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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