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百姓狀告政府違法拆遷 法院判處政府賠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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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5日 18:36 新華網 | |||||||||
新華網呼和浩特1月25日電 (記者 湯計、車玲) 新春佳節前夕,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居民于志明樂滋滋地從法院領回了9萬元政府賠償金。至此,于志明歷經2年的“民告官”官司終于結案。 據介紹,現年54歲的于志明原在呼市玉泉區石羊橋南路擁有兩處臨街磚瓦房,除了居住還經營一個小店。這兩處房產擁有呼和浩特市房產管理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20
2003年8月,于志明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起訴玉泉區人民政府,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玉泉區政府行政行為違法,將拆毀的房屋恢復原狀或給予經濟補償30萬元,賠償經濟損失9萬元,精神傷害補償1萬元。 2003年11月,回民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玉泉區人民政府重新安置于志明相當于原面積的商業用房和住宅用房各一套,或者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按市場價格給予貨幣補償,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隨后,于志明和玉泉區人民政府均提起上訴。2004年2月10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正當于志明等待執行時,玉泉區人民政府又兩次起訴呼和浩特市房產管理局,呼市回民區人民法院通過兩次判決撤銷了于志明原本持有的兩本《房屋所有權證》。于志明再次向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05年8月30日,呼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撤銷了回民區人民法院的判決,確認玉泉區人民政府強行拆除于志明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依法判處玉泉區人民政府賠償于志明財產損失9萬元;玉泉區人民政府安置于志明原住宅同類地段91.17平方米的住宅或者按原住宅同類地段的樓房均價給予貨幣補償;駁回于志明其他訴訟請求。(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