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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一反貪局局長瘋狂斂財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4日 16:54 新華網

  新華網南寧1月24日電 (記者 李嘉) 公開場合是一個執法如山的反貪局長,暗地里卻是一個貪得無厭的“社會蛀蟲”。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賀州分院反貪局副局長、賀州市檢察院反貪局局長的張建輝,在辦案過程中竟利用職權向當事人及其家屬先后索賄20000元人民幣、受賄75000元。日前,廣西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上訴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判處張建輝有期徒刑7年。

  索要“打點費”是張建輝斂財的一大“法寶”。1999年下半年,時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賀州分院反貪局副局長的張建輝,在參與辦理原賀州地區公安局長吳昌考腐敗案中,以“吳的案件不再往下查”為由向吳的妻子姚蘭英索賄。后來,姚蘭英分別在不同地點交給張建輝30000元和20000元人民幣。與此同時,彭劍雄受吳昌考之托,將“打點費”20000元送給張建輝。

  收取“感謝費”是張建輝斂財的一大“訣竅”。1999年8月,在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賀州分院解凍鄺錦榮一案的20萬元存款后,張建輝收取鄺錦榮的哥哥鄺錦成的“感謝費”5000元。

  貪得無厭是張建輝的“本色“。2004年6月,時任賀州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的張建輝以解凍吳昌考案的30萬元存折為由向姚蘭英索要錢財。8月3日晚,姚蘭英將用報紙包好的人民幣20000元交給了張建輝。

  2005年底,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定,被告人張建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而張建輝不服一審判決并提出上訴稱,其不構成索賄,受賄數額不大,能主動交待和積極退出贓款,有悔罪表現和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要求改判。

  日前,經二審法院庭審質證,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張建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均已構成受賄罪。原審判決認定張建輝索賄人民幣20000元,受賄人民幣75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對上訴人張建輝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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