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月22日電 (記者 張敏) 國務院國資委日前制定并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對于外界普遍關注的管理層成員持股問題,《實施意見》雖然肯定了其可以通過增資擴股持有本企業股權,但也做了相當嚴格的限定,同時規定管理層的持股總量不得達到控股或相對控股數量。
新出臺的《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要嚴格制訂和審批企業
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業的資產、業務、股權設置和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等;改制的具體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結構;企業的債權、債務落實情況;職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和產權交易市場的選擇等。
“管理層持有企業非控股股權的激勵與約束作用,在國外一些大企業中得到了驗證,是一些市場經濟國家激勵與約束企業管理層的重要制度,從我國一些國有大企業的實踐看,效果也不錯。”國資委負責人解釋說。
《實施意見》規定,國有企業改制方案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履行決定或批準程序,否則不得實施改制。
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必須就改制方案的審批及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進場交易、定價、轉讓價款、落實債權、職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資料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改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要妥善保管相關資料。
此外,《實施意見》還就清產核資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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