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高管可持股但不能控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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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3日 14:29 大洋網-廣州日報 | |||||||||
據新華社電 (記者 齊中熙) 國務院國資委日前制訂并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對于外界普遍關注的管理層成員持股問題,《實施意見》雖然肯定了其可以通過增資擴股持有本企業股權,但也做了相當嚴格的限定,同時規定管理層的持股總量不得達到控股或相對控股數量。 對于什么樣的管理層成員可以持股,《實施意見》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型企業
《實施意見》規定,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管理層成員,不得通過增資擴股持有改制企業的股權: 一是經審計認定對改制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二是故意轉移、隱匿資產,或者在改制過程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企業凈資產的;三是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者與有關方面串通,壓低資產評估值以及國有產權折股價的;四是違反有關規定,參與制訂改制方案、確定國有產權折股價、選擇中介機構,以及清產核資、財務審計、離任審計、資產評估中重大事項的;五是無法提供持股資金來源合法相關證明的。 管理層成員擬通過增資擴股持有企業股權的,不得參與制訂改制方案、確定國有產權折股價、選擇中介機構,以及清產核資、財務審計、離任審計、資產評估中的重大事項。管理層持股必須提供資金來源合法的相關證明,必須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國有產權或資產作為標的物通過抵押、質押、貼現等方式籌集資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間接持有企業股權。 “管理層”是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以及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持股”,不包括對管理層實施的獎勵股權或股票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