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正式印發。日前,保監會陳文輝主席助理就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據了解,保監會在去年四月就啟動了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專項課題研究,請您介紹一下研究的基本情況。
答:保監會一直把加強內控建設作為防范化解風險的一項長效機制來抓。2005年4月,保監會啟動了“壽險公司內控建設”研究課題。課題組采取發放調查問卷與實地調研相結合的方式,首次向30家壽險公司下發了詳細的內控調查問卷,并對主要壽險公司進行了實地調研,全面了解了我國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的現狀。在此基礎上,課題組充分借鑒美國上市公司、巴塞爾委員會及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內部控制監管思路,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形成了《辦法》,以通過建立內部控制監督評價機制推動壽險公司加強內控建設。
問:目前壽險公司內控建設的現狀如何?存在哪些問題?
答:應該說,近年來我國壽險公司內控建設取得了一定成效,在確保經營效率、防范經營風險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內部控制監管也有了一些進展,但還是存在不少問題和不足。
一是對內部控制的認識不到位。不少公司認為內部控制就是建立內控制度,搞好制度建設就建立了內控機制;一些公司認為內部控制就是對企業經營的某個或某幾個關節點進行控制,抓住幾個關鍵環節就行了等等,這些認識都很片面,在實踐中往往使公司步入內控建設的誤區。
二是內部控制建設不成體系。大多數公司的內部控制沒有滲透到公司的各項業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沒有覆蓋到所有的部門和崗位,許多關鍵控制點處在控制無效狀態,還沒有形成一個立體交叉、多角度、全方位的風險預防監控體系。
三是內部控制監管效果不盡人意。早在1999年,保監會就頒布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指導原則》,該《指導原則》對于推動保險公司加強內控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相應的配套措施,公司落實情況不盡如人意。
問:您認為,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有哪些呢?
答:我們認為,造成我國壽險公司內控薄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認識不足,缺乏內在動力,造成內控建設進展緩慢。二是執行不力,致使內控流于形式,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三是監管不足,內部控制責任不明確,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價與檢查不夠,沒有形成有效的外部壓力。
問:保監會在內部控制監管方面有什么思路?
答:針對我國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的現狀,保監會的監管思路如下:
第一,建立監督評價機制。通過建立統一規范的內部控制評價標準,對壽險公司內部體系建設、實施和運行結果進行調查、測試、分析和評估。
第二,實施分類監管。將內部控制評價結果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根據非現場監管結果實施分類監管,通過懲劣獎優,切實推動公司加強內控建設,提升內控水平。
第三,推動行業交流。充分借助行業協會這個平臺,推動行業內部加強交流,建立內部審計定期交流機制,推廣先進經驗和做法,推動全行業內控水平的不斷提高。
第四,強化管理層和內部審計責任。明確管理層在建立、維護公司內控機制方面的責任,同時強化壽險公司內部審計的責任,建立問責機制,促進內部審計有效履行職責。
問:為什么出臺《辦法》?
答:國際經驗表明,公司是內控建設的主體,但僅僅依靠公司自身的積極性是不夠的,適當的監管壓力在推動企業加強內控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作為監管部門,應將關注的重點從內控機制建設本身轉移到內部控制有效性評價及監管上來。為此,我們研究出臺了《辦法》,旨在通過加強并規范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最終推動壽險公司完善內部控制。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共七章五十六條,對壽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目標、評價原則、評價內容、評價方式、評價程序、評價結果利用等進行了明確。主要內容是:(1)借鑒COSO報告框架,針對壽險公司每一項經營過程和風險建立了統一規范的內部控制評價標準,從充分性、合理性、有效性三個方面展開評價,為全面建設內部控制和準確評價內部控制狀況提供了完整的框架和有效的方法;(2)采用壽險公司自我評估與監管部門抽查評價相結合的評價方式,確保對壽險公司內部控制進行持續評價,全面了解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的狀況及改善情況;(3)將內部控制評價結果納入非現場監管風險評級體系,根據非現場監管結果實施分類監管,通過懲劣獎優,切實推動公司加強內控建設,提升內控水平;(4)明確了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在內部控制中的責任,為建立公司問責制奠定基礎。
此外,保監會還設計了《壽險公司內部控制評估表——法人機構》和《壽險公司內部控制評估表——分支機構》作為《辦法》的附件。內部控制評估表根據《辦法》所列控制要點設計,要求評價機構首先對相關控制點的控制概況進行描述,并分別從充分性、合理性、有效性三個方面展開評價,揭示控制缺陷。這兩張表將評價內容和評價的主要方面納入其中,有利于確保評價質量和提高評價報告的可用性。
問:在壽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方面,保監會還會采取什么措施?
答:《壽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辦法》(試行)發布后,保監會將下大力氣抓實施落實。
第一,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專題培訓。對各保監局壽險監管人員和各壽險公司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專題培訓。
第二,實施內部控制評價。組織各壽險公司按照《辦法》要求對內部控制進行自我評估,并對部分壽險公司的內部控制開展監管評價。
第三,建立內部審計責任人制度。充分發揮壽險公司自我評估的作用,以自查(公司自我評估)代替他查(監管部門檢查),構建內部審計與外部監管之間的互動機制。
第四,進一步修訂完善《辦法》。總結試運行過程中的問題及各方意見,修訂《辦法》。
加入時間:200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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