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6
四部門聯手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
為加強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維護會展業秩序,推動會展業的健康發展,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近日發布2006年第1號令,公布《展會知識產
權保護辦法》。《辦法》適用于在我國國境內舉辦的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專利、商標、版權的保護。
《辦法》規定,展會時間在3天以上(含3天),展會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展會主辦方應在展會期間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展會投訴機構需要地方工商部門協助的,地方工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參與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地方工商部門在展會期間的工作可以包括:接受展會投訴機構移交的關于涉嫌侵犯商標權的投訴,依照商標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受理符合《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投訴;依職權查處商標違法案件。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工商部門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投訴或者處理請求不予受理:投訴人或者請求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商標權已經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辦法》規定,地方工商部門決定受理后,可以根據商標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對有關商標案件的處理請求,地方工商部門認定侵權成立的,應當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等進行處罰。《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將于2006年3月1日起實施。
(中國工商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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