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價格一刀切 征電價附加為綠電買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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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6日 07:06 人民網-人民日報 | |||||||||
本報北京1月15日訊 記者劉毅 朱劍紅 歐陽潔報道:和火電等傳統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明顯偏高———這一制約綠色能源開發利用的瓶頸,將有望打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日前制定實施《可再生能源法》配套政策,對備受關注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與費用分攤、可再生能源發電管理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風電、太陽能發電等“綠色電力”有望加快發展。
建立合理的價格機制是引導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關鍵。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最近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兩種形式,政府指導價即通過招標確定的中標價格?稍偕茉窗l電項目上網電價高于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等費用,將通過向全國電力用戶統一征收電價附加的方式解決。各省級電網企業按其銷售電量占全國的比例,分攤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額。 自今年1月1日起執行的這一辦法,對各類可再生能源的電價制定做出明確規定:風力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實行政府指導價,電價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招標形成的價格確定; 生物質發電(包括農林廢棄物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垃圾焚燒和垃圾填埋氣發電、沼氣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實行政府定價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分地區制定標桿電價,電價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5年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加每千瓦時0.25元補貼電價組成。發電項目投產運行滿15年后,取消補貼電價。通過招標確定投資人的生物質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實行政府指導價,即按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但不得高于所在地區的標桿電價; 太陽能發電、海洋能發電和地熱能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實行政府定價,其電價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制定; 水力發電價格,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這一辦法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向省級及以上電網企業服務范圍內的電力用戶收取。地縣自供電網、西藏地區以及從事農業生產的電力用戶暫時免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按電力用戶實際使用的電量計收,全國實行統一標準。這一辦法還鼓勵電力用戶自愿購買可再生能源電量,電價按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加上電網平均輸配電價執行。 ●新聞鏈接 發電企業應積極開發可再生能源 “全社會的支持是推動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必要條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研究所副所長韓文科說,“消費者對可再生能源的較高成本進行分攤,是德國等可再生能源發展較快國家的普遍做法! 記者了解到,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最近明確要求:發電企業應當積極投資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并承擔國家規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義務。大型發電企業應當優先投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 據悉,財政部已將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列入預算,并已制定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政貼息和稅收優惠政策正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