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補簽名要注意時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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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6日 03:18 每日經濟新聞 | |||||||||
吳喆 特約撰稿[2006-01-16] 問:家住長寧路的朱先生,近日在整理保險單時發現,1997年為妻子購買的一款養老保險產品,簽署保單時妻子在京進修,因此是朱先生代為簽名的。這份保險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他是否需要前往保險公司辦理補簽名的手續呢?
答: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的時候,投保人、被保險人都應該親筆簽字,特別是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必須親筆簽字,否則應及時辦理補簽名手續。 不過,中國保監會對補簽名手續也有一項重要規定,即以2000年11月1日為界,對該日期前簽發的保險單,視為本人簽字;該日期后,必須辦理補簽名手續。經由保險公司和客戶雙方重新確認后,可辦理補簽名手續,合同才自始有效。由于朱先生為妻子購買的養老保險是在1997年,雖是代簽名,這份保險合同還是有效的。 但如果是在2000年11月1日之后投保的消費者,且保單上沒有被保險人的親筆簽名,是由家人或代理人代簽名的話,應當盡快和保險公司客服部門或者自己的代理人取得聯系,辦理補簽名手續,并需要重新填寫投保單。 由于辦理補簽名手續之前的保險合同相當于無效合同,因此,經過筆跡鑒定等方式論證代簽名情況屬實后,保險公司通常會對保險合同進行再次核保,而投保人此時也有權利再次考慮是否訂立保險合同。 如果雙方都沒有異議,該保險合同從之前訂立的時間起恢復效力;如果保險公司再次核保中發現問題,有權根據保戶情況采取加費、降低保額、部分責任免除,甚至拒保。同樣,如果消費者此時提出不愿意投保,保險公司理應返回消費者之前繳納的全部保費。 不過,當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投保人、被保險人因殘疾等身體原因不能簽字的,可以委托法律認可的人士代為簽字。此外,碰到已生效的保險合同發生地址變更等這類不會影響保單法律效力的情況,代理人得到客戶授權,也可以代簽名。 本報《保險周刊》與第一財經廣播頻率FM97.7(AM1422)《今日保險》節目聯辦“保險信箱”欄目。如有保險方面的咨詢和投訴,可撥打61213800-614或62780977(上午11:0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