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河北省交通廳副廳長張全受賄案一審結束,河北景縣法院日前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張全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張全自1998年起任河北省交通廳副廳長。經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春節前的一天下午,路橋集團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工程部經理陳某,為了能在青銀高速公路工程第十一合同段上順利中標,通過宋敬信送給張全人民幣20萬元。2003年3月該公司順利中標。
2002年10月,北京亞邦偉業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黨某和北京海擎天力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秦某,通過張某找到張全幫忙。事后為表感謝,秦某和黨某于2003年6、7月份至2004年10月間,送給張全、張某人民幣134萬元,股金16萬元。
河北景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全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人民幣共計162.3萬元,股金16萬元、美金1000元及5000元人民幣的購物卡,為他人謀利,事實清楚,公訴機關指控張全犯受賄罪正確,予以支持,故做出上述判決。
另法院查明,檢察機關已追繳贓款1746785.4元,并已上交國庫。
另悉,原河北省交通廳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辦公室主任宋敬信,2002年至2004年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計人民幣135萬元、美金6.5萬元。經河北故城縣法院審理,宋敬信已于2005年10月25日被該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高利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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