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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競爭還是職務侵占 兩個華南印刷之爭案始末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1日 15:06 財富時報

  “明修棧道,暗度陳倉”是句成語,謂以明顯的行動迷惑、麻痹對方,暗中采取另一種行動以達到不可告人的某種目的。元•無名氏《氣英布》一折,“孤家用韓信之計,明修棧道,暗度陳倉,攻定三秦,劫取五國”。曾在廣東華南票證印制廠(以下稱“廣東華南”)任職的陳某,利用職務之便,就導演了一出現代版的《氣英布》鬧劇,將“廣東華南”釜底抽薪,使這個本來是國有控股的創稅大戶瀕臨倒閉,數百名職工衣食堪憂,而陳某個人卻一夜暴富。此案一波三折,最終引起廣東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
廣東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粱國聚已經對該案做出了要依法盡快予以查處的指示。

  本報記者 別清河

  蕭墻禍起 自家出了李鬼

  位于廣東潮州市的廣東華南票證印制廠,原為國有企業,1992年成為粵東地區首家完成民營資本參與股份制改造的轉制企業。該廠成立于1983年,以印制財政稅務票據為主營業務,生意一直非常紅火。1992年該廠創產值1300萬元,就業職工800多人,是潮州市的骨干企業和創稅大戶。

  可是到了1998年,形勢卻突然急轉直下,大部分客戶流失,幾乎到了慘淡經營的地步。這種情況引起了該廠領導班子的警覺。仔細一查發現,在廣州市白云區,也冒出了一家名為“華南印刷實業有限公司”的企業,不同之處僅在于前邊冠以的是“廣州市”而不是“廣東”。這種微乎其微的區別對于“廣東華南”的客戶來說幾乎無法分辨,大量的業務因此流入了“廣州華南”。“廣東華南”自然難以避免地陷入了困境。而這個冒出的“李鬼”不是別人,恰恰是“廣東華南”派駐到廣州營業處的主任陳某。

  工商部門相關資料顯示,廣州華南印刷實業有限公司是家私營企業,經營范圍也是以財政稅務票證為主。該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5日,初創時法人代表正是那個陳某。

  “廣東華南”的廠長陳壁鎬對記者說,該公司由興到衰最主要的原因正是這個原廣州營業處主任陳某,將廠里所有的業務資源和大量貨款據為己有。

  陳某明修棧道,暗度陳倉,在廣州私自注冊廣州華南印刷實業有限公司,異地“克隆辦廠”,并盜用廣東華南票證印刷廠多年形成的全國各地稅務部門的業務網絡,對外宣稱廣東華南票證印刷廠搬遷到廣州,將國家、廣東省和潮州市長期對廣東華南票證印刷廠的扶持成果和全廠幾百名職工長期以來開拓的業務資源竊為己有,最終“玩垮”了“廣東華南”。

  查閱“廣東華南”相關文件資料獲悉,1987年,陳某開始出任該廠廣州營業處主任,1998年8月10日被“廣東華南”以發布《公告》的方式宣告免職,在該職位上任職時間為11年。該廠另有資料稱:“期間,廣州營業處業務量占廠里全部業務量的70%以上,陳×宏借擔任廣州營業處主任之機,全面掌握了廠的主要客戶來源”。

  從工商部門資料中看到,陳某1997年12月24日在工商部門核準名稱,1998年6月5日正式成立廣州華南印刷實業有限公司。也就是說,在陳某1998年8月10日被解除“廣東華南”廣州營業處主任職務之前,他就已開始經營與“廣東華南”業務相同的自有公司了。

  在有“廣東華南”上百名職工簽名的一份材料上,該廠職工還指控陳某利用職務之便,1995、1996、1998三年里分別挪用廠里5筆款項共192萬元。同時,陳某自1995年至1996年兩次以“預支廣告費”名目,從該廠提走88萬多元,至今沒有向廠里提交合法的廣告費票據。

  2002年11月4日,“廣東華南”的干部職工向警方報案,以陳某涉嫌犯有職務侵占、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和偽造公司印章等多種罪名,要求司法機關依法追究陳×宏的法律責任。

  潮州警方立案偵查 案件3年未結

  潮州市公安局于2002年12月24日立案偵查。潮州市公安局在的潮公信[2003]33號《關于廣東華南票證印制廠信訪問題答復》上這樣表述該案:你廠2002年11月4日到我局經刑偵支隊報案……經調查:發現陳×宏有偽造企業印章和挪用資金嫌疑,已于2002年12月24日立案偵查。

  “廣東華南”黨支部書記、副董事長李應鎮告訴記者,2002年12月,潮州市公安局辦案人員,在對廣州華南印刷實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調查時,發現了一份蓋有廣東華南票證印制廠的《委托書》,我們發現該印章與我們廠印章有處不同。后經公安機關鑒定,此《委托書》和印章都是偽造的。李應鎮說:“廣東華南”是有資質的單位,陳某涉嫌偽造廠里公章、委托書以及合同,并以此向全國承攬業務,而業務卻進入其私人公司之中。

  2004年2月26日,潮州市公安局將陳某刑事拘留,一個多月后取保候審。

  不過,最終公安機關并未以偽造印章和挪用資金兩罪對陳某報捕,而僅以挪用資金一罪報捕。潮州市人民檢察院在潮檢控(2004)284號函中指出,“(公安機關)于2004年3月27日移送我院批準逮捕,經我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涉嫌挪用資金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做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目前,該案仍在繼續偵查之中。

  對這種久拖不決的結果,“廣東華南”數百名衣食堪憂的下崗職工自然表示強烈不滿,紛紛以不同形式依法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據廣東電視臺珠江頻道2005年8月18日報道,在當日的“公安廳長接訪日”中,廣東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粱國聚接待了“廣東華南”廠長陳壁鎬、財務廠長郭文芳及數名工人代表。梁書記在認真聽取了他們的情況反映后,當場對依法查處該案做出了重要指示。

  2006年新年伊始,“廣東華南”廠長陳壁鎬告訴記者,廣東省公安廳信訪部門前幾天明確答復他們說,省公安廳一直在關注該案進展。“廣東華南”黨支部書記、副董事長李應鎮對記者說,我們相信法律、相信黨和政府,一定會依法處理這個案子。

  專家說法:陳某涉嫌多重犯罪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原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巫昌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顧問梁華仁,北京大學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興良等我國知名法學專家曾對“廣州華南”老板陳某與“廣東華南”之間所涉案件進行專門論證。

  在一份有上述專家簽名的《法律意見書》上,專家們就該案表達了以下意見:

  首先,“廣東華南”廣州營業處與“廣東華南”之間的款項流動是公司內部管理行為決定的,而不是平等主體間的經濟往來,所以,陳某可以成為職務侵占犯罪主體。目前證據材料可以初步表明,陳某利用虛假的廣告業務騙取公司財物等行為,涉嫌犯有職務侵占罪。

  其次,陳某將其自稱為公司墊支的157萬余元的會計憑證和賬簿燒毀的行為,涉嫌構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罪。

  同時,有關刑事訴訟法的專家還指出,陳某還有可能涉嫌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專家指出,該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行為,無需情節嚴重,一律構成犯罪。

  然而,陳某本人卻認為,“廣州華南”與“廣東華南”之爭不過是正常商業競爭。

  此案已立案三年,究竟是商業競爭還是職務侵占?罪與非罪為何久拖不決?是案情本身過于復雜,還是案外有案?

  對此,已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人們有理由相信,此案最終會依法得到處理,陳某必將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報將繼續關注此案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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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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