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清揚 吳俊 新華社
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5日向記者證實,該院已對健力寶集團前總裁張海狀告佛山工商部門一案立案,該院行政庭將負責審理此案,但具體開庭時間目前尚未確定。
5日,張海的代理律師張民向新華社記者詳細解答了張海狀告佛山市工商局、三水區
工商局的四條訴訟理由:
一是轉讓協議已經超過時間效力。張民認為,該轉讓協議于2004年11月11日訂立,出讓人(張海)將其持有的近40%的健力寶股權以一元人民幣的價格轉讓,但必須在經過清產核資以后,對確認的出讓人享有的相關債權予以償還,對健力寶足球俱樂部的管理也有約定。這一條款的實現與時間效率有直接關系,為此,協議第四條做出特別規定,即雙方應在協議簽訂后一周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張民指出,約定期限屆滿后,并沒有辦理該變更登記手續。因此,根據合同的約定和合同法的規定,特別是客觀環境發生了性質變化后,合同的訂立基礎已不存在,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該協議就已失去效力。
二是變更登記程序違法。張民認為,公司股東的變更是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因此法律特別規定此事項必須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文件,不得省略也不得代替。但在2005年5月20日的該變更登記的申請文件卻沒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而是由擬變更后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替簽字。
三是變更登記部門明知沒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文件違法,卻用“函”來代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
四是越權核準變更登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行垂直管理后企業登記管理權問題的意見》文件規定:市屬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只能行使非公司企業登記管理權,經上一級有公司登記管理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可以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義行使公司登記和對公司的行政處罰權,法律責任由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擔。張民認為,三水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核準公司變更登記,因此屬于越權行政。法院應依法撤銷該變更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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