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近日陸續接到勞動者的舉報投訴,訴說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舉報投訴實施檢查時發現,部分單位在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時玩了不少“花樣”,其中之一,就是以“年終紅包”抵充加班工資。
年關將至,“年終紅包”的厚薄代表了單位對員工一年工作的肯定。但在一些企業,“年終紅包”似乎成了加班工資的代名詞。張先生是一家電子公司的客戶服務人員,公司經
常安排他們加班加點,據他自己統計,一年下來自己應得的加班工資最少也得上萬元。但是,當公司發下“紅包”后,他發現所得的報酬甚至還不夠他應得的加班工資,于是便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舉報。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在依法對該電子公司實施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去年以來業務一直比較繁忙,特別是客戶服務人員,經常要加班到晚上九十點鐘,很少有雙休日。但單位從來不支付加班工資,只是承諾在年終根據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大家的業績表現以“年終紅包”的形式予以獎勵。包括張先生在內的員工都默認了單位的做法,結果到了年終,單位支付的“紅包”不僅遠遠沒有達到員工的心理價位,甚至連加班工資的標準也沒達到。
勞動保障部門指出:加班工資與“年終紅包”的性質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抵充。加班工資是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而提供的額外勞動補償,而“年終紅包”是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一種方式。從國家的法律法規上而言,加班工資的計發方法有明確規定,而“年終紅包”的發放與否及數量大小,完全由單位自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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