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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開封一企業董事長利用企業改制謀私利被判刑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3日 17:19 新華網

  新華網鄭州1月3日電 (記者 程紅根) 河南省開封博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達股份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鄭志勇,在企業改制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220萬元,侵占公司資金3萬余元,日前被開封市鼓樓區法院一審分別以挪用公款罪和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和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

  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2月底,開封市政府委派時任開封博達電機(集團)公司(下稱
博達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鄭志勇作為博達股份公司發起人的代表人,全權負責公司改組的過渡、銜接、操作工作。1994年4月8日,鄭志勇利用其身份便利,從博達公司財務部門挪用公款60萬元,用于其個人購買1992年金融債券。1994年4月9日,鄭志勇利用其身份便利條件,以博達公司銷售公司的名義,在省工商銀行信托公司開封分公司用購買的1992年金融債券做抵押貸款160萬元,用于其個人及博達公司原常務副總經理史衛平、原副書記王德周、楊俊明的入股資金。同年4月12日,博達公司給鄭志勇發放了100萬元的股權證,給其他3人發放了各20萬元的股權證。160萬元貸款分別于1995年6月1日、1996年8月15日、1997年6月20日歸還。

  法院還查明,1995年6月,鄭志勇為償還其個人在公司的486229.12元欠款,利用擔任博達股份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的職務之便,擅自決定并指使財務人員以補發1994年股金分紅的名義,從本單位支出37429.12元,連同當年公司應支付鄭志勇、史衛平、王德周、楊俊明4人的股息448800元一并轉入其在公司的個人賬戶,清償了其在公司的個人欠款。

  法院審理認為,鄭志勇在博達公司改制期間,挪用公款22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利用擔任博達股份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將公司資金37429.12元據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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