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鄭鳴鳴
北京報道
1月2日,剛剛正式開通的中國政府門戶網站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決定》,新法規將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意味著國家
統計方面各項規范建制的修定完善拉開了序幕。
國家統計局的人士指出,《統計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修改,主要是解決過去國家統計局與地方統計局之間的關系定位問題。而《細則》的上位法——《統計法》——的修改可能涉及的內容要更加寬泛,核心是要提高統計數據的質量。國家統計局已于2005年10月成立了統計法修改咨詢組,加緊研究修改。
《細則》于1987年頒布施行,2000年6月修訂過一次。本次再次修改《細則》,主要是順應國家統計局已經完成的垂直管理體制變化。
國家統計局于去年11月25日完成了各個省市、自治區的垂直體系架構,是將原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三大調查隊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經濟調查隊,合并成立國家統計局各地方調查總隊,級別與各個省市自治區的統計局平級。
原先地方省市自治區的統計局,對國家統計局三個調查隊的代管關系,變成國家統計局的人事、財務、后勤直屬管轄關系。
本次修改涉及6個條款,第六條改為“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國家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機關”,并增加了第二款,明確了地方調查總隊和地方各級統計局的執法職責分工。
修改的《細則》,還增加了國家統計局獨立行使調查權的內容。比如第二十一條改為:“國家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監控和評估的制度,加強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統計數據的監控和評估。”第二十二條新增一款規定:“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承擔國家統計局布置的各項調查任務,依法獨立開展統計調查,獨立上報統計資料。”
據悉,國家統計局自從去年第一季度,對地方省市自治區國內生產總值(GDP)聯審后,將逐步在3年的時間內實施對地方省市自治區的GDP直接下算。
國家統計局的一位人士指出,未來國家統計局和地方統計局,將各司其職。地方統計局只對地方政府部門服務,全國的數據,由國家統計局的地方總隊直接采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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