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修改并重新公布統計法實施細則,下月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1月2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53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根據這個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新華社2日受權播發這個決定和修改后的《細則》。
根據這個決定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共六章、三十六條。
修改后的《細則》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監控和評估的制度,加強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統計數據的監控和評估。
修改后的《細則》還規定,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國家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機關,負責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維護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職權,依法查處違反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行為。
修改后的《細則》明確,企業事業組織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改后的《細則》還明確,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承擔國家統計局布置的各項調查任務,依法獨立開展統計調查,獨立上報統計資料。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決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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