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草案修補懲罰金融犯罪漏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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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8日 08:23 人民網-市場報 | |||||||||
“就我個人意見,我認為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針對目前社會上比較突出的問題,目的性和針對性很強。”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孫國祥表示。 12月24日,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修改內容涉及懲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操縱股市、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安建作草案說明時表示,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共17條,涉及4個方面,其中
1997年施行的刑法,對金融犯罪所作的規定主要針對當時的金融詐騙及治理金融三亂等,隨著金融業的改革,相當一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發展。新的金融業務和領域大量出現,金融犯罪呈現出多樣化和復雜化特點,這在現行刑法中規定比較少或不夠充分。“刑法必須針對這些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改變。”孫國祥說。 “例如,草案重點打擊商業賄賂。現行刑法對治理商業賄賂是有規定的,但只針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公司企業人員。”孫國祥表示,現在存在一批既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又不是公司企業從業人員的真空地帶,如社會上反響很大的醫生收受紅包問題,爭議很多,難以定罪。此次草案擴大到“其他單位”以修補漏洞。 孫國祥表示,現行刑法認定的金融犯罪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破壞金融秩序,一是金融詐騙,而對騙貸行為尤其是單位騙貸行為幾乎束手無策。一方面,現行刑法中某些罪名的犯罪主體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另一方面,現行立法把犯罪目的(主要是指非法占有)列為犯罪的必備構成要件之一,但實踐中往往難以認定犯罪嫌疑人到底是意圖非法占有,還是的確因為經營虧損或失誤而無力還貸,這在立法上存在漏洞。所以,此次草案增訂規定: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追究刑事責任。 資本市場金融犯罪往往呈現危害性巨大、隱蔽性高難以查證的特點。常見的非法行為有,在資產評估時低價高評或將上市公司資產定性為壞賬,進行資金轉移;上市公司編造虛假信息欺騙投資者、內幕交易等。證券法已制定了短線交易罪、非法融資融券交易罪、證券公司承銷代理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證券交易虛假陳述信息誤導和非法處理客戶證券罪,而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銜接不上。此次草案作出與證券法相銜接的表述,并加大了處罰力度。 “草案增加了破產欺詐犯罪的規定。這是長期以來學界一直呼吁的問題,惡意破產行為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還是一個漏洞,此次也得到了修訂。同時,鑒于我國已加入反腐敗國際公約,在洗錢罪上游犯罪中增加了貪污賄賂犯罪和金融犯罪。”孫國祥說。 刑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內容(-相關鏈接) 草案規定,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違法行為作出與證券法相銜接的表述,并將實施這一行為犯罪的罰金數額改為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草案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經營、管理機構,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在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貪污賄賂犯罪和金融犯罪,擴大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范圍。 草案規定,上市公司對國家規定應當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上市公司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無償占用或者明顯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資產,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公眾投資者利益,并因此給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把商業賄賂罪主體擴至公司、企業外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 草案規定,刑法將增加破產欺詐犯罪的規定。 草案將開設賭場犯罪的最高刑期由3年提高到10年。 《市場報》(2005年12月28日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