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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催生勞動合同立法 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7日 09:00 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本報記者 劉曉林

  在12月24日開始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上,有3部首次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特別引人注目:勞動合同法草案、行政強制法草案、護照法草案。其中,勞動合同法草案因其強調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立法主旨,受到社會各界特別是勞動者階層的廣泛關注——

  此次提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共7章、65條,分為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有關法律專家表示,勞動合同法草案被提請審議,表明中國最高立法機關高度關注規范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建立,現實中勞動者權益屢遭侵犯的現狀有望從根本上得到改變。

  -經濟發展催生勞動合同立法

  外企等訂立勞動合同參照該法

  中國現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確立,源于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勞動法。該法設專章規定了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用20個條款對勞動合同作了基本規定。

  但是,時間過去11年,由于工業化、城鎮化和經濟結構調整的加快,城鎮新增人口就業、下崗人員再就業、大量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等,形成中國勞動力長期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因此,社會上出現了一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隨意解除勞動關系、濫用試用期等問題,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勞動合同制度的全面實施。

  基于此,在總結中國現行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經驗并借鑒一些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勞動合同制度的基礎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起草了勞動合同法草案。

  草案對法律的適用范圍作了與勞動法一致的規定,還對勞動關系的概念作了界定。此外,草案規定:外國企業、外國社會團體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參照本法執行。

  -訂立合同規定維護勞動者權益

  嚴格設定試用期的使用范圍

  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材料,目前中國城鎮從業人員約2.6億人,其中單位就業1.14億人,靈活就業5000萬人,個體工商戶551萬人。據2004年抽樣調查統計,單位就業人員勞動合同平均簽訂率與兩年前相比降低近10個百分點,建筑業、餐飲服務業勞動合同簽訂率為40%左右,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僅為30%左右。

  對此,草案對勞動合同的訂立規定了5項內容:一是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二是勞動合同的訂立形式;三是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合同;四是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五是勞動合同的無效和撤銷。

  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對勞動者的義務,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甚至不承認與勞動者已經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對此,草案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已存在勞動關系,但雙方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證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勞動者的理解為準。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近年來許多企業鉆法律的漏洞,濫用試用期,以規避對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對此,草案嚴格設定試用期的使用范圍。草案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非技術性工作崗位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工作崗位不得超過2個月,高級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草案同時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除其本人也有過錯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勞動報酬。

  -解除合同規定傾向保護勞動者

  加大對侵害職工權益懲處力度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供的材料表明,2003年全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22.6萬件,比上年增長22.8%,涉及勞動者人數比上年增長31.7%,增幅均為1999年以來新高。

  為了解決目前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條件不夠明確、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得不到經濟補償等問題,草案對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規定了4項內容: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的經濟補償。

  對于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5種情形,草案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以及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于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5種情形,草案規定: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以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正在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等,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故意與勞動者簽訂短期勞動合同,損害職工權益的現象,草案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也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此外,草案加大了對嚴重侵害職工合法權益行為的懲處力度。草案對勞動合同缺乏必備條款、違法約定試用期、違法收取勞動者財物或者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對勞動者侮辱體罰和強迫勞動、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以及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人民日報海外版》 (2005年12月27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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