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強化償付能力監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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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7日 03:03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本報記者 安明靜 發自北京 保監會正在嘗試從以往對保險公司以業績為核心的靜態監管向以風險為核心的動態監管過渡。為加強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保監會日前公布了包括認可負債、投資連結保險等在內的四項償付能力報告編制的新規則。
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副處長趙宇龍稱,新規則對于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水平沒有太大變動。只是更加完善了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評估標準,并且增加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中需要披露的內容。 他透露,保監會目前正在進行有關“保險公司動態償付能力測試”以及“風險基礎資本”的研究中,估計相關規則將會在明年公布。 “這些規則的發布標志著保監會正在搭建以風險為核心的動態監管框架。”趙宇龍說。 在12月14日保險工作座談會中,保監會主席吳定富稱,“十一五”期間保險監管方式將從以業績為核心的靜態監管向以風險為核心的動態監管轉變。 此次公布的四項規則分別是《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6號:認可負債》、《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7號:投資連結保險》、《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8號:實際資本》、《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9號:綜合收益》。 趙宇龍介紹,在有關資產與負債的評估標準中,新規則采取了更加審慎的原則,同時也參考了國際上的通行標準。比如第六號規則規定,“保險公司對外保證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的認可價值不得低于其擔保金額的50%。”這項規定對于那些對外擔保較大的保險公司將意味著需要在償付能力評估時確認更多的負債金額。 上述四項規則分別對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評估標準進行調整之外,更重要的是,增加了保險公司在編制償付能力報表時需要披露的內容,并且極大提高了披露標準。按照新的編制規則,保險公司需要新增加償付能力報表包括36張明細表,以及3張附表。 為了提高披露質量,還要求保險公司對編制的實際資本表、實際資本變動表進行校驗,報表項目金額與有關償付能力報表項目金額之間應當符合勾稽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