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地稅局澄清新法規實施后稅負提高的傳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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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6日 17:25 金羊網-羊城晚報 | |||||||||
本報訊 記者 嚴麗梅 通訊員 地稅宣 報道 上周一,廣州市地稅局宣布,從明年1月起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買賣房合同和房產原值憑證等證明材料的二手房售房者,采用按“據實征收”方法對房產增值部分征收20%個人所得稅。不少售房者認為會大幅增加個人稅負,紛紛趕在元旦前到房管部門辦理交易過戶手續。為此,廣州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昨天澄清了有關新規實施后稅負提高的傳言。
據介紹,補充通知明確,個人轉讓房產征收個人所得稅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據實征收”,另一種是“核定征收”。對出現文件規定6種情形須采用“核定征收”方法的,文件規定了轉讓住房的應稅所得率為5%,轉讓非住房的應稅所得率為7.5%,換算為簡易征收率分別為1%和1.5%,與現行規定的個人售房稅負水平保持不變。 該負責人進一步解釋,至于能夠提供完整、準確證明材料可按“據實征收”方法計稅的,其稅負水平要視具體房產交易情況而定:對轉讓住房應稅所得率低于5%(即房產增值不到5%)、轉讓非住房應稅所得率低于7.5%的,其稅負水平會比原規定更低;對轉讓房產沒有所得、經主管地稅機關核實的,則免繳個稅。 如果轉讓的房產升值較大,住房應稅所得率高于5%(即房產增值超過5%)、非住房應稅所得率高于7.5%的,則稅負會比原規定有所增加。據目前掌握的資料,這部分售房者所占比例并不大。 該負責人表示,1%的征收率計算的基數是“轉讓房產的總金額”,而20%稅率計算的基數是“轉讓房產的總金額減去房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差額(即所得額),兩者計算基數不同,不能簡單地比較1%與20%后得出20%的稅負重的結論。 市民如有疑問,可致電12366-2廣州地稅納稅服務熱線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