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卻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行政處罰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取締,并實施處罰。
本報訊昨天上午,南京市客運交通管理處會同該市公交治安分局、交管局等部門,組織了180人的“打黑”隊伍,開展了一輪大規模的專項檢查,共打擊了蘇AH8066、蘇ADT617等“黑車”13輛。客管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打黑”行動是“打黑新政”啟動后第一次
大規模的專項整治活動。對于昨天查獲的“黑車”,主管部門將認真細致地調查取證,并嚴格按照新的處罰標準實施處罰。
“黑車”處罰加重
據介紹,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客運市場的經營秩序,打擊非法經營行為,省建設廳和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聯合下發了《關于轉發國務院對無證經營出租汽車行為如何實施行政處罰復函的通知》。《通知》規定對無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行為,主管部門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
據悉,《通知》明確要求各地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文件及會議精神,適時、深入地開展打擊無證經營出租汽車行為的專項整治,同時還要嚴格執行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管理制度,并結合本地實際不斷完善對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的管理措施。
對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卻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行為,各地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行政處罰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堅決予以取締,并根據具體情況實施處罰,包括:1、沒收違法所得;2、對無證經營時間未超過6個月或違法行為發生地不在主城區等違法情節較輕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3、對無證經營時間超過6個月、違法行為發生地在主城區或者無證經營車輛在2輛以上等違法情節較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4、對無證經營違法情節較重且車輛、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部門可沒收其無證經營車輛,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今年共打擊“黑車”457輛
對主管部門在查處取締無證經營出租汽車行為時可以行使的職權,《通知》也作了明確規定,包括:責令停止無證經營活動;向與無證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進入無證經營場所實施檢查;查閱、復制與無證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資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客管部門的有關負責人表示,多年來行業主管部門從未放松過對“黑車”的打擊工作,近年來的打擊力度更是有增無減。他透露,到目前為止,主管部門今年已經打擊“黑車”457輛,比去年翻了一倍還多。現在國務院和建設部對無證經營出租汽車行為進一步明確了處罰標準,加大了處罰力度,這為“打黑”提供了更有力的法規支撐。行業主管部門今后將嚴格按照《通知》的相關條款,實施新的“黑車”處罰標準,進一步加大對“黑車”的打擊和處罰力度,凈化南京的客運市場。
(寧客宣 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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