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維權有利劍 惡意欠薪可能要加倍付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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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6日 17:06 荊楚網-楚天都市報 | |||||||||
據新華社電 12月24日,勞動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作為我國第一部對勞動合同進行規范的法律草案,能否真正成為億萬勞動者維護自己權利的“利劍”? 不簽書面合同,勞動者也受法律保護
據勞動保障部負責人介紹,現在一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甚至不承認與勞動者已經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有的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據2004年抽樣調查統計,勞動合同平均簽訂率與2002年相比降低了近十個百分點,特別是建筑業、餐飲服務業,簽訂率僅40%左右,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僅為30%。 針對這種現象,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已存在勞動關系,但是雙方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證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勞動者的理解為準。 惡意欠薪可能要加倍付酬 辛辛苦苦干一年,卻領不到血汗錢———盡管中央高度重視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但拖欠行為仍時有發生。 勞動合同法草案把防止欠薪作為重要內容,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未按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未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保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責令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北京律師郭艷軍說:“這就意味著,惡意欠薪者不僅要限期還清,還要在此基礎上為勞動者加付50%到100%的賠償金。這無疑加重了用人單位惡意欠薪的法律成本! 招工不得收“金”、扣證件 今后用人單位招收勞動者,再不能要求勞動者交“金”或扣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證件。勞動合同法草案就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該C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違反此規定的,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將對用人單位按每一名勞動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