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日前提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將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這意味著發生在醫療機構的藥品、器械采購中的商業賄賂行為,如收取藥品回扣、贊助費、新藥推薦費等,數額較大的,也將以商業賄賂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將刑法第163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草案同時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刑法第385條、第386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草案還將刑法第164條第一款修改為: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專家指出,我國刑法規定了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此次提請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擴大了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將對公司、企業以外的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權錢交易”、危害社會利益的行為,給予刑法懲處的震懾。
新華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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