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修改刑法嚴懲金融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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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6日 09:30 金時網·金融時報 | |||||||||
王曉欣 擴大洗錢罪上游犯罪范圍,將貪污賄賂犯罪規定為洗錢犯罪;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貸款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本報北京12月25日訊 記者王曉欣報道 日前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
這位負責人說,過去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4種,即使用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本次草案增加了貪污犯罪和金融犯罪作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草案列舉了5種情形:提供資金賬戶的;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近年來,一些單位和個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危害金融安全。草案規定: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經營、管理機構,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針對一些地方出現的利用偽造的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違法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擬出臺有關法律解釋,進一步明確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含義,以嚴懲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等違法犯罪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