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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期”出險不理賠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6日 02:06 每日經濟新聞

  海擎 特約撰稿[2005-12-26]

  吳先生8月10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住院醫療保險,9月5日因肺炎接受住院治療。結果保險公司以保險事故發生在“觀察期”內為由,拒絕理賠。他覺得很奇怪:保險的生效日明明是8月10日,9月5日住院,保險公司為何因“觀察期”而拒賠呢?

  “觀察期”指保險公司在審核了被保險人的健康資料、同意接受投保以后,還要經過一個合理期限,才可以受理理賠。也稱“等待期”。

  “觀察期”是

重大疾病險和疾病醫療險所特有的一個期限,任何保險公司對上述保險產品都有規定,只是時間不一樣。一般說來,疾病住院險是30天,女性疾病與某些特定疾病是120天,重大疾病險是90天。

  “觀察期”的設立不是保險公司為自己增加一個拒絕理賠的理由,而是為了能夠更大程度上保護更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有少數人喜歡在身體健康時拒絕保險,當身體出現一點問題時,趕快找保險公司投保。如果保險公司理賠了,就損害了其他誠信投保人的利益。

  疾病的發展是有一個過程的。如果某一投保人在保險一生效,就提出疾病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就無法判斷其理賠的病因,是發生在投保之前還是在投保之后。在設立“觀察期”之后,判斷就方便了,無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舉證病因發生時間。保險是對未知風險的分散,保險公司對已知風險是不承保的。“等待期”的設立,從源頭上可防范某些道德風險的發生,對所有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做到公正、公平,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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