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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理解分歧 取有利于勞動者的解釋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6日 02:06 每日經濟新聞

  勞動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

    新華社

  12月24日,勞動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

  勞動合同試用期有了具體規定

  草案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草案規定,非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高級專業技術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無效,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改正,違反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月工資為標準,按違法約定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通知用人單位。

  草案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力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

  草案規定,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勞動力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并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勞動者不少于5000元為標準存入備用金。

  草案規定,勞動力派遣單位有責任督促接受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勞動力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單位訂立勞動力派遣協議,約定對被派遣的勞動者的義務的分擔方式,并將勞動力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的勞動者。

  草案還規定,勞動力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每一名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勞動者權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崗位受到損害的,由勞動力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力派遣單位未按照規定存入備用金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規定補存備用金,并按應當存入的備用金金額的10%以上50%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拒不交納罰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五種情形單位不得擅自解除勞動合同

  草案規定,在五種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的相關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

  這五種情形分別是:一是患

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是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是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是正在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草案中還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單位招工不得收“押金”、扣證件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擔保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處罰。

  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知悉其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生產與本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

  草案規定,競業限制的范圍,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其數額不得少于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

  草案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競業限制條款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理解分歧將采納有利于勞動者的解釋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內容理解不一致,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采納最有利于勞動者的解釋。

  草案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成立。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成立。草案規定,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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