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峻法利劍直指金融犯罪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6日 01:30 第一財經日報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刑法修正案(六)草案

  本報記者 任亮 趙杰 王春霞 發自北京

  24日,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下稱“草案”)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草案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的內容,凸顯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更大打擊
力度。

  草案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以及其他委托或者信托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北京市華意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武濤認為,對于挪用客戶資金這種犯罪行為,上述修訂會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金融機構負責人的防范意識,迫使其加強管理、規范相關制度。

  草案規定,上市公司對國家規定應當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上市公司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無償占用或者明顯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資產,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公眾投資者利益,并因此給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指出的是,草案對操縱

證券、期貨市場的違法行為的罰金數額,改為了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草案將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提請審議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對上述行為的定罪規定要求以牟利為目的,現將此規定取消了,表明入罪的范圍將更寬。”此間一位專家分析。

  此外,草案對刑法新增加一條:“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至于商業賄賂,草案在刑法關于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基礎上,把犯罪主體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這意味著發生在醫療機構的藥品、器械采購中的商業賄賂行為,如收取藥品回扣、贊助費、新藥推薦費等,數額較大的,也將以商業賄賂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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