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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春田:誰在用技術優勢定全球游戲規劃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5日 11:59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楊琳樺 上海報道

  “知識產權是一個哲學問題。”12月20日晚,面對臺下200多名復旦學子,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教學與研究中心主任劉春田教授侃侃而談。

  劉春田強調,當前很多學者運用洛克關于“勞動”的理論來解釋知識產權的價值是錯
誤的,“‘創造性勞動’這種提法也有問題,創造與勞動在本質上有區別,創造不同于勞動,創造有自身的內涵和外延”。

  劉還指出,知識產權不是一個現實財產,而是一種生財的手段,是現代生活的一個“點金術”。

  演講之前,就知識產權立法的相關問題,劉春田接受了本報記者專訪。

  立法的原動力是企業

  《21世紀》:不少發達國家近年來都在制訂長遠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你認為我國應該如何應對?

  劉春田:發達國家制訂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是這些國家經濟、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有其必然性。這些做法對他們進一步掌握經濟技術領域領先地位的控制權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是一個迅速崛起的發展中大國,從全局上講,我們正在經歷著從農業經濟向工業經濟轉變的歷史進程,技術、經濟都相對落后,在這個歷史階段,我們又遭遇了發達國家從工業經濟社會向所謂以技術為主導的知識經濟社會轉變的歷史階段。這既是一個挑戰,也是一個機遇。如果能抓住機遇,在向工業經濟社會轉變的同時,在一部分領域實現向知識經濟社會轉變,對我國的和平崛起將有重要的意義。

  因此,從長遠看,我國考慮和制訂一個基礎性、核心、全面、長遠的知識產權戰略措施是可取的。

  《21世紀》:政府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應起到一個什么作用?

  劉春田:政府的角色就是要正確處理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原動力在企業,政府應該主要運用調節手段,為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提供環境,它不是市場經濟的利益主體。

  在很多發達國家,政府不是知識產權的主管部門,但它們的職責是為企業服務,所以當企業的利益被侵犯時,他們可能出面。

  《21世紀》:但美國把知識產權視為國家的基礎性戰略資源,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劉春田:這些規則的最初版本一般都是由美國的大公司和跨國企業提供的,他們有這樣或那樣的需求,有各種各樣的設計方案,他們把這些需求和方案通過立法機關轉化為法律和法案,并利用他們在經濟和技術上的優勢使之轉化成為一個國家甚至全球性的游戲規則。

  《21世紀》:你認為中國企業應如何有效地把自己對知識產權立法工作的聲音反映到政府或者國際層面?

  劉春田:目前比較可行的途徑就是組織成一些行業協會。通過行業協會的力量,總結和反映他們的需求,形成他們的聲音,以影響市場和立法部門。

  另外,不要忽視中小企業的聲音,大企業乃至跨國公司是經濟運行的主干,但是廣大的中小企業也是市場經濟的主要主體,甚至是一些創意的來源,他們對知識產權的立場、要求也應該反映到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規則中去。當然,中小企業關鍵還是要把自己的技術開發與經營規模做大,他們的經驗也是法律規則的重要來源。

  其次,行業協會應處理好與政府的關系,善于影響政府,為企業的利益服務。目前,我國還是一個政府主導型的社會,但從長遠看,市場經濟的發展基礎是企業,政府則起一個搭建平臺、提供服務的作用。

  “法律不回答技術問題”

  《21世紀》:10月24日,香港公民陳乃明成為全球首例因BT下載侵權行為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的人,這個案子引起了全球的關注。其中一個爭論焦點是,陳乃明作為新技術的一個用戶,而不是新技術的生產方,為何法院會做出相關懲罰?

  劉春田:陳乃明違反了香港的《版權條例》,他侵犯了三部電影的版權。

  同時,他的行為實際上是把屬于別人私權(版權)的東西,通過技術加工置于自己的控制下,然后將其放到一個任何人都可以取閱的公共領域。需要強調的是,他不只是一個使用技術的用戶,他的行為本質在其已觸犯了別人的私權。

  《21世紀》:這個案子的另一個焦點是陳乃明是否應獲刑事判決,區別民事和刑事犯罪類型的標準是什么?

  劉春田:知識產權是關于財產的法律,如果把專利、商標、著作權和商業秘密統稱為知識產權,那么,侵犯知識產權就是侵犯了根據這些要素所產生的利益。

  在構成犯罪的問題上,民事責任主要涉及個人的財產責任,犯罪人侵犯到了個別主體的正當權利。

  而認定其是否需承擔刑事責任有幾個標準:第一,其主觀因素,也就是當時他的心理狀態;第二,是客觀標準,即其行為是否已觸犯法律需保護的社會關系;第三,其行為與對方的損害和社會關系的破壞是否有直接關系;第四,實際產生的結果。

  更重要的一點,國家不干預民事權利,而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除了造成別人的經濟損失和人身傷害外,它還侵害了國家對這個問題要保護的秩序和評價。

  《21世紀》:一些新技術的應用,常會對原有社會秩序產生一定破壞力。在知識產權立法上,應如何跟上技術創新的步伐?

  劉春田:新技術發生后,不是技術對社會有破壞,而是通過技術的應用產生新的利益關系。

  技術很活躍,每時每刻都在發生,但法律相對穩定,它調整的是一種利益關系。法律不回答技術問題,它回答社會關系,也就是一個財產關系問題。

  需要強調的是,雖然技術在變化,但人們的社會關系沒有變,因為無論什么樣的技術,它所發生的關系都是創造、傳播和利用,使用人和受益人的關系沒有變化,所以其實不存在從根本上重新調整知識產權的立法。

  將來,當網絡非常普遍,供需市場的這種生產關系和社會關系還是非常清楚的,因此任何人都不應該用復雜的技術問題來掩蓋、擾亂和歪曲簡單的法律關系。

  《21世紀》:很多地方在提“創意經濟”,靠挖掘人的創造力、技能和天分獲取發展動力。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上,這些創意經濟的主體應注意些什么?

  劉春田:最終要注意的還是保護意識。這與目前一些中小企業面臨的情況也是一樣的,因為商業秘密在很多企業中就是其技術發明的主體。

  我的建議是,如果這種創意屬于技術層面,研發很困難,但傳播和解剖又很容易實現,那么最好是立刻去申請專利,防止成為一種公用的東西。但是,如果這個技術開發很難,解剖也很難,最好就選擇將其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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