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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合同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5日 10:49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2月25日電 (記者 齊中熙、楊維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通知用人單位。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就此作出明確規定。

  草案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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