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24日電 (記者 程剛)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今天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擬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公眾投資者利益以及商業賄賂等犯罪施以刑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安建指出,在關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方面,有6個方面的具體修正。對“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
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等6種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在關于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公眾投資者利益的犯罪方面,草案增加了兩方面的規定:上市公司對國家規定應當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追究刑事責任;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無償占用或者明顯不允許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資產,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給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刑事責任。
在關于商業賄賂行為犯罪方面,安建表示,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提出,對公司、企業以外的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權錢交易”、危害社會利益的行為,例如發生在醫療機構的藥品、器械采購中的商業賄賂行為,數額較大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草案對現行刑法進行了修改,將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此外,草案增加了貪污犯罪和金融犯罪作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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