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 (記者 孟娜 倪四義)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24日提交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草案重新規定了洗錢罪的范圍以加大反洗錢、反腐敗力度。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修改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金融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
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官員說, 過去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四種,即使用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本次草案增加了貪污犯罪和金融犯罪作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他說,這主要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保障金融安全。另外,貪污犯罪都是收益性比較大的犯罪,將貪污犯罪規定為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對于打擊腐敗及時的制止住資金外流非常重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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