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修改并重新公布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52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這個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新華社23日受權播發這個決定和修訂后的《條例》。
修訂后的《條例》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1600元。”
修訂后的《條例》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修訂后的《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二)從中國境內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修訂后的《條例》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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