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超12萬要辦納稅申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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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4日 10:00 北京娛樂信報 | |||||||||
據新華社電國務院日前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這個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新規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新公布的《條例》共四十九條。修訂后的《條例》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修訂后的《條例》還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相關鏈接 《條例》共做六處修改 一、十三條修改為:“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二、第十八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1600元。”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四、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16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 五、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