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鄭州12月23日電 (程紅根、張勝利) 河南鄭州市電業局原副局長彭家立因被法院認定犯受賄罪,日前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春節前,彭家立在擔任鄭州市電業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電業局下屬單位物資公司經理李明學為感謝對其工作的“支持和幫助”而送的賄賂款人民幣5萬元,并為李明學謀取利益。而李明學于2001年1月至案發,利用其擔任鄭州
市電業局物資公司經理、負責采購電力物資的機會,瘋狂收受他人賄賂約81.9萬元、大肆貪污公款199.7萬多元,還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其中人民幣586萬多元、美金2萬多元、歐元7600元。
2004年2月,彭家立主動將收受李明學的賄賂款5萬元交給單位。8月,彭家立被檢察機關抓獲并立案偵查。
鄭州市中原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彭家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彭家立在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將收受李明學的賄賂款5萬元上繳單位,應視為向其所在單位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是自首,故對其予以減輕處罰,適用緩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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