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新華社12月22日電】 (記者 張建平 孫玉波)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51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這個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條例》規定,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
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條例》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條例》規定,在公司登記時,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條例》規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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