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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有關負責人詳解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3日 09:04 法制日報

  本報記者 郄建榮

  不久前實施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明確規定:“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執法過程中,經常會發現此類違法行為,那么,在審計過程中如何判斷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又怎樣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呢?今日,審計署法制司曾參加《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起草、并負責審計署移送犯罪案件前
復核工作的有關負責人就此接受了記者采訪。

  他說,判斷單位和個人的財政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按照刑法原理和刑法有關規定予以衡量,而且必須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且缺一不可,否則不能構成犯罪。

  這位負責人說,《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可能涉及的罪名除濫用職權罪外,還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玩忽職守罪,私分罰沒財物罪,挪用公款罪,詐騙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貪污罪,挪用資金罪,串通投標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偷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等。

  據這位負責人透露,《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涉及的違法犯罪問題,個別犯罪在刑法中有數額標準的規定,多數犯罪的數額標準沒有在刑法中規定,但在司法機關做出的各種追訴標準中有相關規定。

  在審計工作中,會遇到不同領域中各種各樣的案件線索,而案件移送工作是實現最終監督結果的重要步驟。發現犯罪線索后,如何判定哪一類必須向司法機關移送?就此,這位負責人表示,審計部門經過審計發現的犯罪線索,涉及職務犯罪的要向犯罪發生地或者結果地的檢察機關移送,其他犯罪案件向犯罪發生地或者結果地的公安機關移送。審計機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應以《移送處理書》的形式向公安、檢察機關移送案件。

  這位負責人進一步指出,審計部門應向檢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貪污賄賂犯罪。它包括刑法分則第8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8章節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共12種:即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賄案,單位受賄案,行賄案,對單位行賄案,介紹賄賂案,單位行賄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隱瞞境外存款案,私分國有資產案,私分罰沒財物案。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即刑法分則第9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共33種,主要有:濫用職權案,玩忽職守案,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枉法追訴、裁判案等。

  這位負責人說,上述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應向公安機關移送,包括虛報注冊資本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職務侵占案、挪用資金案、挪用特定款物案等多種情形。

  這位負責人還向記者介紹了目前有關案件移送方面的具體規定。

  他說,這些具體規定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審計署于2000年3月23日聯合發出《關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強工作協作配合制度的通知》;審計署、公安部于2000年4月27日聯合發出《關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強工作協作配合的通知》;2001年7月9日國務院發布施行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審計署2004年11月19日聯合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在反腐敗工作中協作配合的通知》。

  本報北京12月22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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