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新華社報道
國務院昨日發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根據這個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上述決定從明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修訂后的《條例》規定,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資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條例》還規定,在公司登記時,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條例》規定,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在變更登記方面,《條例》規定,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條例》明確規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條例》還規定,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條例》規定,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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