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資委制定辦法規范省管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辦法規定,企業應定期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實,規范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制度,當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成為事實損失時,應作相應財務核銷。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要在對資產損失進行認真調查清理的基礎上,取得包括具有法律競爭力的相關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以及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等合法證據。資產總額10億元以下的企業申報核銷單筆資產損失超過10萬元、資產總額10-50億元的企業申報超過50萬元、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上的企業申報超過10
0萬元的,需報省國資委核準。企業發生上述限額以下的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事項,應按內部核批程序進行審核確認,并報省國資委備案。派駐財務總監的企業,有關資產減值準備的核銷應由財務總監簽署意見。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情況按季度上報省國資委核準或備案后,要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會計師事務所在年度財務決算審計中,應對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的情況進行重點審計,并在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說明中對相關內容進行單獨披露。工作中,企業未履行相關內部審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證據,弄虛作假、擅自處置的,省國資委責令予以糾正,并視情節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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