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稅局:轉讓自用5年唯一家庭用房免個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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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0日 10:22 人民網-華南新聞 | |||||||||
廣州市地稅局回應部分媒體不實報道 本報廣州12月19日訊 廣州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今天正式向記者作出回應: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的家庭生活唯一住房免交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仍然有效,并重申該政策是國家制定的統一政策,只要符合條件的個人轉讓房產交易行為都可以享受到該項稅收優惠。
12月18日,廣州某媒體在報道廣州市從明年1月起對個人轉讓房產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新聞中,提及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的家庭生活唯一住房免交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將作廢的消息,引起市民紛紛咨詢。 該負責人今天表示,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中關鍵是明確對自用、購買、轉讓住房的時間界定標準。如果證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點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自用時間。這項規定也是充分照顧了納稅人的實際利益。 (鞠青 吳冕) 鏈接 個人自用房屋的起點時間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況:購買商品房的,以房屋產權證、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樓時間為準;購買公有住房的,以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的開具日期、《購買公房繳款明細表》上注明的繳款時間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為準;自建住房的,以房屋檔案記載的規劃部門竣工驗收時間或房管部門發放的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為準;個人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房屋,以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自用時間為準。 個人自用房屋的終止時間,以轉讓房屋時向房管部門申請交易所填報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登記申請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為準。 《華南新聞》 (2005年12月20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