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微 特約撰稿[2005-12-19]
2001年11月,王女士經朋友介紹認識了一名保險代理人,并為丈夫吳先生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保障金額為6萬元。當時丈夫出差在外,王女士在投保單上代丈夫簽了名,并指定自己為受益人。
今年8月份,吳先生在外出回家途中,不幸因交通事故當場身亡。萬分悲痛的王女士向保險公司報賠,要求給付死亡保險金6萬元。保險公司核保人員趕到事故現場,發現吳先生渾身酒氣,便進行血樣檢驗。根據檢驗報告,認定死者為酒后駕車。于是保險公司以王女士的投保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認可、酒后駕車又屬保險條款除外責任為由,拒付賠款。王女士無法接受,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依約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爭議的焦點:一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二是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并未告知客戶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才能生效,保險公司是否有責任?
在死亡保險中,被保險人本人是不可能領取到保險金的,必然由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來領取。所以,為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避免道德風險,我國《保險法》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也就是說,被保險人是成年人的,如果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也沒有書面的委托,保險合同是無效的,保險公司沒有賠付保險金的義務。
本案中,保險合同是由王女士代替丈夫簽名的,因此是無效合同。但是,考慮到保險公司并沒有及時提醒客戶這一注意事項,所以仍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然而,吳先生酒后駕車出險又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所以最終保險公司還是沒有向王女士作賠償。
在這個案例中,雖然保險公司最終因為被保險人酒后駕車而沒有理賠,但在所有環節中,有兩個問題值得關注。首先,投保人應該有保險常識,即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認可的保單是無效的,不管被保險人是自己的什么人。所以,為親人投保時一定要讓對方知道,并親筆簽名。其次,保險公司應重視并提高代理人的業務素質,認真履行對客戶詳盡說明的義務和職責,這是保險公司誠實守信的基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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