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娜新華社[2005-12-19]
變每年審批年度國債發行額為批準預算年度年末國債余額限額,既規范了發債行為,又增加了主動性和靈活性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委員長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關
于實行國債余額管理的意見。這意味著自2006年起,中國將參照國際通行做法,采取國債余額管理方式管理國債發行活動。
所謂國債余額,是指中央政府歷年的預算差額,即預算赤字和預算盈余相互沖抵后的赤字累計額和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特別國債累計額。截至2004年底,我國的國債余額為29631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1.6%,遠低于由國際公認的60%的警戒線。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關于實行國債余額管理的意見同意了國務院提出的五條建議:一是在每年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預算報告時,報告當年年度預算赤字和年末國債余額限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予以審批;一般情況下,年度預算赤字即為當年年度新增國債限額。二是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如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增加年度預算赤字或發行特別國債,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相應追加年末國債余額限額。三是當年期末國債余額不得突破年末國債余額限額。四是國債借新還舊部分由國務院授權財政部自行運作。五是每年一季度在中央預算批準前,由財政部在該季度到期國債還本數額以內合理安排國債發行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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