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法修訂第四稿研討會召開 煤礦安全將有規定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6日 09:42 法制日報 | |||||||||
本報北京12月15日訊 見習記者 唐俊 煤炭安全與職工權益保護成為了煤炭法修訂第四稿的修改重點之一,這是記者今天在北京西郊賓館召開的煤炭法修訂第四稿研討會上獲得的信息。正在修改中的煤炭法第四稿辟專章就“煤礦安全”和“煤礦職工權益保護”問題進行規定。
煤炭信息研究院法律所副所長司坡森在對該法修訂第四稿進行介紹時說,近年來由于我國煤礦安全事故頻發,損失慘重,這使得煤礦安全問題成為了整個社會關注的焦點,為了積極應對這種嚴峻的煤炭安全生產形勢,在此次煤炭法修改稿中單獨設立了一章就此進行了規定。從修改內容上看,新增的“煤礦安全”一章,增加了諸如“煤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義務”、“安全生產投入資金保障”、“礦長資格”、“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建設”等多方面的新規定。 與此相應,該稿第八章規定了“煤礦職工權益保護”的內容,除繼續規定國家對煤礦井下工人實行特殊保護措施,要求煤礦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外,還進一步對煤礦工人井下特殊作業勞動保護制度進行了規定,強制要求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不同形式的補充保險制度。同時還增加了對礦工實行職業病強制檢查和治療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內容,明確要求加大對遇難礦工的民事賠償力度。 另外,司坡森還介紹了煤炭法修改的幾個新的動向: 第一,確立煤炭資源的有償使用原則,并相應著手稅費制度的改革; 第二,對煤礦關閉和礦井報廢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嚴格規定,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建立煤礦資源安全預警和戰略儲備制度; 第四,建立風險預控保證金制度或退出保證金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