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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官員稱資產證券化監管焦點在風險是否轉移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6日 03:16 第一財經日報

  目前,監管機構面臨的挑戰主要來自于“經濟實質”原則在資產證券化監管中的具體運用,這將是對我國銀行監管機構的重大挑戰

  本報記者 蔡臻欣 發自上海

  “關于資產證券化有一個普遍存在的理解誤區,那就是實施資產證券化,必然能夠將
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其實,其他國家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也存在這種誤解,對資產證券化實施監管的緣由也正在于此。”昨日,銀監會政策法規部處長李文泓在上海代讀政策法規部主任黃毅的報告。

  黃毅在報告中指出,銀行監管者對于資產

證券化的監管,主要是關注其風險是否得以轉移,保留了多少風險,是否為所保留的風險計提了相應的監管資本;此外是否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實施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最后是否對因擔當多種角色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采取了相應的控制措施。

  他表示,目前,監管機構面臨的挑戰主要來自于“經濟實質”原則在資產證券化監管中的具體運用,這將是對我國銀行監管機構的重大挑戰。此外就是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面臨特殊的法律風險。

  黃毅還總結了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國際經驗!笆紫,在銀行保留風險的情況下免除資本要求,將會造成資本充足率的高估。同時,對證券化業務實施資本監管,不是著意于對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本身做出直接規定,而是根據證券化的結構安排,分析評估銀行所承擔的風險,提出相應的資本要求。此外,銀行監管機構在制定監管政策時,需要注意提供良好的激勵機制。”

  他表示,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如果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必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與此同時,各國監管部門針對銀行在證券化業務中扮演的不同角色,提出一定的操作性和風險管理要求,有少數國家還實行市場準入管理。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業務提出了統一的資本計提標準和監管框架,是資產證券化監管實踐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它在銀行監管實踐中,第一次系統性地對合成型證券化(synthetic securitisation)提出了明確具體的監管資本要求。并緊緊圍繞證券化交易的‘經濟實質’,要求監管者超越證券化的法律形式和會計處理方式,分析判斷銀行是否通過證券化交易有效轉移了風險。”

  “

銀監會期待通過資本監管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既防止銀行簡單地認為證券化必然會降低資本要求,盲目開展證券化業務;也防止不適當的資本要求給其帶來不必要的成本,不利于促進銀行業的金融創新!秉S毅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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