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15日電 (記者 劉羊旸 齊中熙) 經過20多年的探索和實踐,我國已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記者15日從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發布會上獲悉,1984年各地開始試行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1991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各地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迅速發展,緩解了企業養老費用畸輕畸重的矛盾,開
始實現企業保險向社會保險的轉變。
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1995年國務院據此發布《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兩個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地進行試點。
1997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998年,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實行“兩個確保”,建立三條保障線,提出了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工作目標。
2001年,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遼寧省開展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工作,2004年又將試點范圍擴大到吉林、黑龍江兩省,試點的重要內容就是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包括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等內容。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做出逐步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我國養老保險統賬結合、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
在充分調查研究和總結過去20年來養老保險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2005年12月發布《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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