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務院發布《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
文件指明,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相關負責人同時指出,新辦法出臺后,個人養老金水平不會降低。
總結起來,新辦法中有以下四點最引人注意。
繳費模式———個人賬戶逐步做實,不用再擔心空賬風險;多工作、多繳費,就能多得養老金
養老保險新政策一個重大的變化是: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為何如此引人注目?這里有必要回顧一下我國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
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是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確定的原則,目標是實現基金的部分積累。但在實際運行中,由于養老保險沒有歷史積累,而退休人員越來越多,為確保當期發放,不得不動用了本應留作積累的個人賬戶基金,致使個人賬戶形成空賬。這樣既不利于養老保險制度的長遠穩健運行,也難以保證老齡化高峰到來時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為此,必須未雨綢繆,從現在開始就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做實個人賬戶后,個人賬戶基金完全由個人繳費形成,全部歸個人所有并且可以繼承,具有與統籌基金不同的私有屬性。而且,個人賬戶養老金完全根據個人繳費多少來確定。這意味著,多工作———參加養老保險的工作時間長、多繳費———個人繳費基數大,將來退休后就能多得養老金。
其實,從2001年起在遼寧省進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就已經開始做實個人賬戶。此后,吉林、黑龍江也進行了試點。針對有人對個人賬戶能否真正做實的擔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東北三省作為負擔沉重的老工業基地,能夠做實,全國其他省市也應該能夠實現。
賬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11%調整為8%,單位繳費的部分不會減少;總體上退休后待遇不會降低
新政策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并且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將全部用于社會統籌,確保當期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個人繳費則全部用于積累,用于本人將來的養老問題。
很多人想知道,這是不是減輕了單位對個人的養老責任、會不會降低將來養老金的收入?
對第一個問題,專家的解釋是:原本由單位繳納、打入個人賬戶的3%,現在雖然不入個人賬戶,但會轉而注入統籌基金。這相當于這部分錢從左口袋進入了右口袋,并沒有跑掉,最終仍然會用于發放基本養老金。
對第二個問題,專家的回答是,這樣調整,只是待遇結構發生了變化,待遇水平不會降低。
以職工繳費年限35年退休為例,改革前基本養老金的目標替代率是58.5%,其中20%為基礎養老金,38.5%為個人賬戶養老金;改革后目標替代率調整為59.2%,其中基礎養老金替代率調整為35%,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調整為24.2%。新老辦法對比,基本養老金的結構發生了變化,基礎養老金增加,個人賬戶規模有所降低,總體水平與改革前大體相當。
計發辦法———“新人”新辦法,更加有保障;“老人”老辦法,待遇不會降;“中人”逐步過渡,保證不降低
計發辦法是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環節。按照現行計發辦法,繳費滿15年以上的,基礎養老金都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賬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這種辦法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缺乏激勵約束機制,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多繳不能多得,一些人繳費滿15年就不再繳費。二是不符合退休人員實際情況。目前我國退休人員退休后的平均余命在25年以上,而按現行計發辦法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10年后就領完了。
此次計發辦法改革,是以參保繳費年限為基礎,以計發基數、計發比例和計發月數調整為重點,采取“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方式來設計的。
對于“老人”———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有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并隨以后基本養老金調整而增加養老保險待遇。
對于“新人”———《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后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以繳費35年計算,他們的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59.2%,較改革前的目標替代率58.5%要略高。
比較復雜的是“中人”———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由于他們以前個人賬戶的積累很少,退休后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國家會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地將制定具體的過渡辦法,實行過渡期政策,按照新計發辦法,養老金減少的不減發,增加的逐步增加,以保證他們的待遇水平不下降,且能有所提高。
綜上可見,認為計發辦法的改革將會降低退休人員待遇的擔心是沒有必要的。
個人待遇———繳費工資高、繳費年限長、退休時間晚,其基本養老金水平相應較高;反之則相應較低
新辦法對個人基本養老金究竟帶來多大變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舉了兩個例子。
李先生,60周歲退休,繳費年限35年(其中視同繳費年限25年),其退休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1485元,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350元,個人賬戶儲存額為11313元。按新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為1023元,按老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為884元,新辦法比老辦法增加139元。按照過渡期內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一定比例(10%、30%、50%、70%、90%、100%)逐年遞增計發的政策,李先生增加的139元按10%計發為13.9元,實發的基本養老金應為897.9元。
再來看張女士,50周歲退休,繳費年限25年(其中視同繳費年限15年),其退休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1215元,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350元,個人賬戶儲存額為9256元。按新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為587元,按老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為602元,新辦法比老辦法減少15元。按照過渡期政策,對于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老辦法計發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張女士的基本養老金仍為602元,不會因改革計發辦法而降低。
從這兩個例子可以得出結論: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后,職工繳費工資高、繳費年限長,其基本養老金水平相應較高,新辦法是增加的;反之,職工繳費工資低、繳費年限短,退休時間早,其基本養老金水平相應較低,新辦法是減少的,但由于設定了過渡期政策,不會降低基本養老金水平。
個體戶參保得到加強
對于個體戶參保問題,文件規定要在政策上給予傾斜,城鎮企業職工繳費總比例為28%左右,個體工商戶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為20%,計發辦法相同。
養老新政策在覆蓋面上進一步擴大———明確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國家在政策上給予這部分人適當傾斜。目前,城鎮企業職工繳費總比例為28%左右。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為20%。后者比前者的繳費水平總體上低8個百分點,但其計發辦法相同。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測算表明,按改革后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后所領取的養老金要大大高于其本人繳費所能支撐的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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