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哈爾濱12月13日電 (記者 梁書斌) 哈爾濱市中級法院13日公開宣判了3起案件,被告人尹志杰、紀建國、孫家禮分別因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至3年。
被告人尹志杰是黑龍江省某投資有限公司、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哈爾濱市道里區群力鄉友誼村村委會與被告人尹志杰返還投資款糾紛一案,哈中院受理后,于2004年
1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將尹志杰所有的位于大慶的5處房產查封,并判決被告人及其所在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哈中院執行局于2004年6月21日向尹志杰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同年10月28日,尹擅自將法院已查封的房產賣給劉某某,將32萬元房款據為己有。
法院認為,被告人尹志杰無視國家法律,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價值巨大的房產,且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之規定,認定被告人尹志杰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同時,黑龍江省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直屬第三工程處原負責人紀建國因犯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哈爾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孫家禮因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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