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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修訂要讓國企破產正常化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7日 10:45 國資委網站

  在一視同仁的法律面前,國有企業的破產幾率的確可能上升。但新破產法就是要讓國企破產正常化……

  “破產就是一個企業的死亡。新的破產法將把國有企業完全推向市場化機制。也就是說,國企必須獨力對自己的生命負責,政府不會再給你安樂死的優待。”中國商法學會常務理事、上海交通大學韓長印教授表示。

  據悉,新的破產法草案已經定稿,即將面臨人大常委會的三審,已定稿的草案不僅在技術細節上修繕頗大,也必將有助于國有企業加快轉換經營機制、樹立市場經濟思想。

  兩張皮的破產法

  “目前的破產法是兩張皮。” 韓長印教授指出。他介紹道,1986年出臺沿用至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只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而非全民所有制企業則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同樣是破產,但不同所有制企業“享受”的是不同的法律待遇。“這種法律上的兩張皮現象有著典型的經濟轉軌期特征,根據所有制區別對待違背了基本法律原則,也落后于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現狀。”

  在當年國有企業改制艱難啟動的時代背景下,《破產法》專寵國企似乎情有可原,但隨著國企產權的多元化和大量非國有企業破產,制定一部統一的破產法成為各界共識。從1994年開始起草,統一的破產法草案于2004年10月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并列入2005年立法計劃。

  《破產法》事關企業生死,牽涉到投資人、企業、債權人、職工等多方利益群體。韓長印教授透露,在修改過程中,國資主管部門、銀行、社保機構、工會等爭執較多,一方面滯緩了立法進程,另一方面卻有利于實現法律的平衡性。據《上海國資》多方求證,好事多磨的新破產法草案目前已就主要部分形成共識,可望在本屆人大任期內出臺。

  終結政策性破產

  “其實,除了要統一法制的原因外,破產法修改加速的重要現實考慮是為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善后。” 上海財經大學國民經濟系趙偉民副教授告訴《上海國資》。

  對此,破產法草案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內,國有企業實施破產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根據國務院國資委的計劃,將用4年時間完成國有企業結構調整中的關閉破產工作。

  “政策性破產的終結本質上是經濟結構調整的自然結果。” 趙偉民副教授認為。

  據國家工商行政總局統計,截至到今年8月,我國共有各類企業接近810萬家,而國有企業只占約2%。經過大量的關停并轉,極少數國企的特殊化顯然已背離了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而實際推行的動力亦大為減弱。新的破產法將從制度上給國企行政化扎緊口子,將國企送上市場化的戰車。從另一方面來說,也正是有了政策性破產的終結,新破產法才能干凈上路。

  當然,要國企完全告別安樂死并非易事。在鐵飯碗的時代,國企破產是“天塌了”一般的惡性事件。即使到了今天,由于牽涉到職工安置、國有資產流失、企業管理人員責任等敏感問題,國企破產仍然會引發特別的關注。實際上,新破產法面臨的阻力之一就是擔心會導致國有企業的大面積破產。

  “在一視同仁的法律面前,國有企業的破產幾率的確可能上升。但新破產法就是要讓國企破產正常化。” 韓長印教授一針見血指出。作為市場經濟的平等一員,國有企業在優勝劣汰的競爭中退出是非常自然的事情。整個國有企業改革實際上也就是優勝劣汰的過程。從宏觀意義上來說,新的破產法正是從制度上確認了改革的這一既有路徑。

  韓長印教授認為,沉重的人員負擔是國企破產非正常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從法律理論和各國立法經驗來看,破產法只負責企業的生死,企業職工的生活則是社會保障法的事情。隨著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逐步建立,失業職工基本由社保體系承擔,從而搬掉了國企頭上的一座大山。

  破產法改革動向

  破產法本身是一部綜合性較強的法律,牽涉到商事、行政和刑事三大法律類型,特別是與社會保障法、國有資產法、公司法等密切相關,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新的草案將國企破產推向完全市場化,無疑需要社會保障和就業相關法律的有效接棒,以免產生社會不穩定因素。

  “中國經濟模式正在發生根本性的巨變,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必然有所反應。可以說,破產法的修正只是一系列多米諾骨牌的其中一個,可以視為中國民商事法律體系大規模革新的重要步驟。” 韓長印教授評價道。

  比如勞動債權(即職工的工資、保險、失業補償金等)是否優先清償曾存在較大爭議。西方一些國家的破產法把失業職工和一般債權人平等看待,并不優先清償勞動債權。現行的中國破產法則是優先清償勞動債權。而事實上,在支付勞動債權后,破產企業大多沒有余力應付一般債權人。所以,破產法草案審議過程中,作為國企主要債權人的銀行方面力主淡化勞動債權的特殊待遇,而工會、社保等部門則持相反態度。最后結果似乎是優先派占了上風。按照企業破產法草案第127條規定,勞動債權應在破產財產中優先支付,包括“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基本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強化企業管理者責任被視為一項立法進步。草案第127條第2款規定,優先清償的職工工資不包括破產企業董事、經理和其他負責人的工資。這直接增加了管理者的違規成本,有利于防止惡意破產。第139條則規定對企業破產有責任的企業董事、經理或者其他負責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彌補了法律空白。

  上海市閔行區法院經濟庭的彭玉良法官告訴《上海國資》,在工業企業密集的閔行區,近年來法院受理的惡意破產案件愈演愈烈,被戲稱為“債積如山,一破了之”。破產的本質是消滅責任。一方面,債權人可能申請債務人破產,以此惡意破壞債務人的商業聲譽;另一方面,債務人也可能借助破產來逃避巨額債務。破產法草案對此進行嚴厲制裁,將對惡意破產企業及其負責人實行行政、民事和刑事懲罰。

  破產重整制度將使破產法具有救死扶傷的職能,其目的是使有復蘇希望的企業在發生暫時的支付困難時,避免因此破產。據有關資料,美國高達60%的申請破產企業由于重整而獲得新生。草案第六章規定,破產管理人應在債務人的協助下制作重整計劃;重整企業不能或不執行重整計劃的,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同時,為防止債務人通過濫用重整程序逃避債務,破產法草案同時對重整計劃的制定、通過、批準、實施等規定了嚴格的監督措施。

  政策性破產就是指國家為破產國企提供政策支持,包括職工安置方案、破產財產處置、破產預案制定、清算組、銀行呆壞賬核銷等。可以說,國有企業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是在特定時期,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而采取的一項特殊政策。

  據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邵寧在2005中國企業發展高層論壇透露,國資委已先后對3377家國有困難企業實行了政策性破產,涉及職工620萬人,國有企業結構性調整取得了重大進展。目前還有近2000家經營困難的國有企業將通過“政策性破產”退出市場。這些國企是新的企業破產法“法外施恩”的唯一特例,其余的十萬多家國企以后將完全按照破產法律和市場經濟方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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