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20家公司騙取發票4萬份 虛開發票趨集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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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6日 18:48 新華網 | |||||||||
新華網廣州12月6日電 (記者 黃玫) 某公司的違法人員虛假注冊了近20家公司,騙取了用于虛開的各種地稅發票48000多份;另一公司也以相同手法騙取了用于虛開的各種地稅發票2000多份。廣州地稅稽查部門表示,不法分子虛開發票有集團化、職業化趨勢,目前已將兩案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記者從廣州市地稅局了解到,近兩年不法分子通過虛開發票,騙取國家稅款的現象
從稅務部門檢查發現的情況看,此類案件有三大特點:一是隱案較多。因為偷稅行為主要涉及企業內部的會計處理和相對封閉的內部流程,所以具體偷稅行為大多較為隱蔽;二是團伙作案。由于涉稅犯罪可以在很短時間內牟取暴利,因而形成了一批專門以此為生的職業化犯罪團伙。這些不法分子具有一定的稅收知識,了解稅務機關內部工作流程,熟悉公安部門的偵查方式;三是“顧客”隊伍有擴大的趨勢。部分單位由于需要大量的虛開發票、假發票沖抵私設的小金庫以及達到虛增成本偷逃稅的目的,致使買方市場有擴大的趨勢。 廣州市地稅局表示,針對不法分子虛開發票職業化現象,稅務部門將聯合公安等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稅務部門也提醒廣大納稅人,不要為了貪圖開票方便而購買不正當渠道的發票、存有虛增成本偷逃稅的僥幸心理。 根據刑法的規定,根據偷稅數額的大小和情節,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5倍罰金;單位犯偷稅罪的,對單位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另外,對于購買這類發票的納稅人,一經檢查發現,發票不僅不準予入賬,還要按征管法的規定,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