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分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5〕第26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及其他有關規定,現就
內地銀行與香港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范圍擴大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持香港居民身份證件的個人經由清算行匯入內地銀行,且以匯款人為收款人的匯款,每一匯款人每天匯入的最高限額由50000元人民幣提高至80000元人民幣。如同一匯款人同一天從香港匯入的人民幣金額超過80000元的,內地銀行應將相應的人民幣款項原路退回香港匯出行,不得為收款人辦理解付。
二、取消香港持牌銀行及其附屬機構發行個人人民幣銀行卡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信用額度的限制,人民幣信用額度由發卡銀行自行決定。
三、內地居民持內地商業銀行發行的個人人民幣銀行卡,可在香港用于購物、餐飲、住宿、交通、通訊、醫療、教育等旅游、消費支付,但不得用于旅游、消費以外的經營性交易、證券投資和房地產等資本和金融項目交易,以及博彩等內地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支付。中國銀聯、發卡銀行和收單銀行應根據《公告》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管理規定限定特約商戶及交易的代碼。
四、香港居民個人可在每個賬戶每天80000元人民幣的限額內,簽發人民幣支票,用于支付在廣東省內的消費性支出,該人民幣支票不得轉讓。香港居民簽發人民幣支票業務的開辦時間,待相關管理辦法和技術準備工作完成后,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內地銀行與香港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的其他相關事宜,仍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內地銀行與香港和澳門銀行辦理個人人民幣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4〕254號)執行。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外資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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